2012年07月05日 02:19
来源:人民网 作者:叶毅贤
王云涛/漫画
东莞“健康活水世界”水疗馆居然为镇窃贼直播更衣室实况
■新快报记者 叶毅贤 文/图
水疗馆将女更衣室的监控视频向售票大厅所有客人直播,出于什么目的?读者黄小姐向新快报报料称,日前她前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一家名为“健康活水世界”的水疗馆消费,发现女更衣室内装有视频监控设备,且自己更衣时赤身裸体的情况也被直播到更衣室外的售票大厅,众人可谓一览无遗。
黄小姐对这一做法表示质疑,她觉得水疗馆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。对此,水疗馆负责人解释称,更衣室内已标明设有视频监控的提示,因更衣室内有储物柜,设置视频监控是出于保安需求,在大厅直播视频是为了震慑窃贼。
大厅直播更衣室实况
7月3日晚,新快报记者接到黄小姐报料后,来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广彩城酒店旁的一家名为“健康活水世界”水疗馆,走进该馆售票大厅,记者就看到大厅中央悬挂着一个液晶电视,屏幕里16个影像格子分别直播水疗馆内各场景的实况。记者注意到,在屏幕上的“CH09”频道,正直播着女更衣室的视频,画面显示几位女客人正裸露着身体更换泳衣。
黄小姐指着液晶电视激动地说:“就是这个屏幕,将我们裸体的情况直播出来,当时我还不知道,售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过我会这样,当我离开时才在大厅发现(有视频直播女更衣室)。”她进一步质疑道,“如果我裸体的视频被翻拍下来,流出社会传了上网怎么办?就算是被大厅上的男客人看见了,也影响不好啊!”黄小姐觉得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了。
裸体出镜多数人不知
昨日,新快报记者在该水疗馆大厅内随机采访了6名女客人,其中有4人表示没注意女更衣室设有视频,且对“大厅直播”一事毫不知情;另两人则表示知道有视频监控,但没有留意到“在外面有得看实况”。一名不愿具名的女客人说:“更衣室里是有‘设有视频’的提示字样,我们第一次来,都觉得纳闷,所以只好到厕所里换衣服了。”
随后,记者来到男更衣室,看到室内也标有“设有视频监控”字样,墙上对角两边分别悬挂着两个显眼的摄像头,在更衣室内的一举一动都能被拍下,但并未标有任何提醒“大厅直播”之类的提示。另外,该馆也未另外提供专门更换衣服的场地,大部分注意到字样的客人只能到厕所里换衣服,个别客人则直接在摄像头范围内脱衣服。当记者提醒这些客人时,对方惊奇地反问:“为什么要直播我们换衣服?怎么一直没人告诉我?”
水疗馆老少咸宜
“健康活水世界”开业近10年,是东莞唯一一家全年无休的拥有恒温游泳池的水疗馆,对成人、儿童均开放,时间从早上10时到晚上11时。据了解,该馆占地约4000平方米,内有两个大型游泳池,还有多功能水疗池、草本池、桑拿蒸汽等,生意火爆。
水疗馆:直播了两年未见投诉
“我们直播室内视频,是为了震慑窃贼,而且已经这样做了两年,派出所也没说我们有什么问题。”面对女客人的质疑,“健康活水世界”水疗馆负责人陈小姐向记者如此解释。
据她介绍,直播室内视频两年来,“很少接到客人在这方面的投诉”。陈小姐称,部分男客人发现更衣室有“视频直播”后,甚至故意在摄像头前脱光衣服摆姿势,事后还问工作人员看到没有,“目前我们真的没有遇到过有女客人投诉,但起码有六七成客人是支持我们这样做的。”陈小姐说,接下来,她将努力培训好前台工作人员,让他们及时告知客人更衣室内的监控视频将在售票大厅直播,但不会撤走大厅的直播屏幕。而对于视频录像的后期处理方式,陈小姐未有作正面回应。
截至昨日下午3时,该水疗馆仍在售票大厅直播女更衣室的监控视频,记者离开前,仍不时看见有买票的客人注视直播屏幕观看。
公安部门
认为侵犯隐私可起诉
水疗馆公开直播更衣室监控视频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?昨日,南城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已获悉“健康活水世界”水疗馆的“直播视频”情况,并介入调查。据该局一名负责人表示,女客人如认为水疗馆的做法侵犯其隐私权,可提交相关证据给公安机关作立案处理,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维护自身权益。
业界说法
一般不会监控更衣室
直播女更衣室防盗的做法,在业界是否属于普遍现象?记者采访了同样在东莞经营水疗馆生意的廖先生(化名),他表示,自己的水疗馆绝不会公开直播男女更衣室的视频,但出于保安需要,会在重要位置设置摄像头,监控录像只会存放在保安室,且过一定时间会自动删除,不会流出社会。“更衣室里有一些储物柜,客人的物品一般会放在里面,通常聘请一些同性的工作人员看管储物柜,不需要视频监控,而且我们绝不会在蒸浴桑拿、更衣室、淋浴室等涉及客人隐私的地方设置视频监控。”廖先生说,一般只会在大厅、公共活动场所设置监控,而且尽量不影响客人的休闲活动,“绝不会公开直播”。
■知多D
隐私权
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。2002年12月23日,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(草案)》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在这部草案里提到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其中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,禁止以窥视、窃听、刺探、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,收集、储存、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,应当征得本人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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